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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事项公示

2026-02-26 11:05     来源: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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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126第三次修订,2025120日实施)和《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全面推行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公共场所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备案范围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公共场所。

二、备案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126日第三次修订,2025120日实施)、《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

三、备案办理

(一)备案新办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已备案的公共场所调整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变更

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非迁址),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变更信息表》;

2.变更内容相关材料,例如变更后的公共场所营业执照、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

3.原《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s://zwfw.gxzf.gov.cn/)申请线上办理,或在桂平市桂江西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4-6号窗口进行线下办理。

咨询电话:0775-33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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