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出台《桂平市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4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精神,持续破解“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推动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薄弱环节问题,全面推进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水平,减轻农业生产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提供有效支撑。
三、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号)下达我市2025年提前批项目资金1000万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6号)下达我市2025年提前批项目资金250万元,合计1250万元。
2.本年度补助资金若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3.补助资金遵循“先到先得”原则,按申请时间顺序,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量达到下达资金量时停止申请,补助资金用完即止。
(二)补助资金使用和范围
用于机耕的补助资金134万元,完成项目面积3万亩;用于机械化育秧的补助资金446万元,完成项目面积3万亩;用于机械化插秧的补助资金370万元,完成项目面积3.3万亩;用于机械化烘干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完成项目面积3.2万亩。在不突破1250万元补助资金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的推进情况,各环节补助资金、各乡镇补助资金可调剂使用。若补助资金需求大于总的项目资金,则相应降低某个补助环节的补助标准或直接取消某个补助环节。
各乡镇项目面积和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表见附件1,另外,南木镇、石咀镇、石龙镇、厚禄乡四个乡镇分别做一个整片推进示范点,要求示范点连片面积300亩以上,涉及户数在20户以上。
本方案项目实施范围。从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进行的水稻机械化耙耕、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和机械化烘干等符合申报条件、材料完备的服务环节。
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进行水稻机械化育秧服务的,服务主体向育秧所在地(乡镇)提出补助申请。
(三)补助环节
重点支持水稻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结合当前我市农业生产的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机械化育秧和机械化插秧时间的合理安排,组织种植户有序地开展机耕作业,确定将水稻生产的机耕、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烘干等四个关键、薄弱环节列为今年的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环节。
在同一地块同一耕作季节同一服务环节已享受其他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四)重点支持面向小农户的服务
本方案所称小农户指种植面积小于等于60亩以下的确定为小农户,高于60亩的为规模经营主体。全市服务小农户的作业面积占比要在60%以上,各乡镇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服务作用,以“服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模式,将小农户的分散需求集中统筹起来,推动实现整片或整村开展规模化服务。
(五)补助标准
我市属于丘陵山区县,在确保完成绩效任务的前提下,确定的财政补助占服务收费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亩。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结合桂平市当前水稻生产各环节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今年各环节补助标准如下:
|
序号 |
服务环节 |
市场指导价 |
补助标准 | |
|
小农户 |
规模经营主体 | |||
|
1 |
机耕 |
120元/亩 |
12元/亩 |
10元/亩 |
|
2 |
机械化育秧 |
120元/亩 |
40元/亩 |
38元/亩 |
|
3 |
机械化插秧 |
80元/亩 |
30元/亩 |
28元/亩 |
|
4 |
机械化烘干 |
90元/亩 |
30元/亩 |
28元/亩 |
|
合计 |
410元/亩 |
112元/亩 |
104元/亩 | |
据统计,桂平市2024年水稻平均亩产392公斤/亩,所以机械化烘干以2亩/吨折算。为了防止政策垒大户,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项目补助资金不能超过20万元。
(六)补助对象与方式
补助对象为桂平市辖区内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且符合补助申报条件的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民、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以及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包括经过遴选确认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可以补到服务主体,但是服务主体要先从服务费中扣减服务对象应获得的补助资金,并在服务合同中确认,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资金直接补到农户时,要通过“一卡通”形式将小农户应得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通知小农户。
四、实施要求
财政资金使用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一是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统筹整合等问题;四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五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六是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项目申报中介费用、项目实施的居间服务费用。
五、实施步骤
(一)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组织是指围绕粮油糖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能够为小农户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服务主体。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并向桂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附件2),农业农村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即确定为今年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所提供的服务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
对于上一年度已经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且服务质量得到群众认可的,可直接确认为今年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用再次遴选。
(二)签订服务合同
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作用,协助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3)。
(三)核实及公示
1.服务完成后,由服务主体填写核实申请表(附件4)向辖区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1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服务面积 进行核定,将核实结果填写村镇核实表(附件5),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村民委员会、乡镇负责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分别在《村镇核实表》(附件5)签名确认,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四方确认的村镇核实表(附件5)进行村级公示(附件6、附件7),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填写《XX乡镇2025年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结算汇总表》(附件8),上交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汇总。
3.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
(四)收集材料
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收集好以下佐证材料:
1.桂平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附件3);
2.桂平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镇核实表(附件5);
3.乡镇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结算汇总表(附件8);
4.桂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12);
5.村级公示照片;
6.作业监测轨迹图,服务对象耕地来源、服务主体服务作业原始记录表(附件9、附件10)、身份证复印件等。无作业监测轨迹图,可用服务合同证明、作业图片和村级公示等代替。
(五)材料审核及抽查核验
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服务面积和补助金额的对应关系、申报资料的逻辑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对。同时按作物及作业环节分类进行抽查,对安装有北斗终端等作业监测轨迹设备的,抽查服务面积比例不低于3%,其他则不低于10%。
(六)兑付资金
经审核及核验无异常后,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形成《XX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式)(附件11),报送项目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给予补助结算。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桂平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郭正
联系电话:3388069
文件下载: